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(中法越南新約),22.7×36公分,台北故宮博物院藏。
法國於同治元年與越南簽訂「西貢條約」,取得貿易、傳教及控制越南對外關係之權利。十三年,兩國再訂新約,越南實際上已由法國掌控。清廷以越南為附屬國,拒絕承認此約。光緒八年,清廷與法國開戰;十年,法國海軍攻打福州,繼而封鎖長江要塞港口。次年,法軍於諒山之役失利,氣焰稍減。清廷即派李鴻章與法國駐北京公使巴特納談判,簽訂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。依據條約,清廷被迫承認法國與越南所締結的全部條約有效,雙方亦須各派官員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,會勘兩國界線。本約除中、法方批准本,另有法文全權畫押本、法文換約憑單及法方批准文之譯本。